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1.利用敬老院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Р2.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Р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Р4.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Р5.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Р6.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Р7.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Р8.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Р9.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Р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Р11.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Р1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Р13.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Р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Р七、实施步骤Р(一)准备阶段Р1.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敬老院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Р2.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协助苏圩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城区政府审定。Р(二)实施阶段Р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Р 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民营合同》范本)。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