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人: 年月日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Р(签章)Р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Р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许可意见Р Р(签章)Р 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Р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Р附图:Р注意事项Р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Р1、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每户为80—120m2),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Р2、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Р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Р4、向中心村、集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Р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用地申请:Р1、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Р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Р3、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后又申请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Р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Р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Р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Р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Р4、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翻建、扩建原旧住宅:Р(1)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的;Р(2)原旧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Р(3)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Р四、其他应注意事项Р1、申请住宅用地与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Р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Р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