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许可意见Р Р(签章)Р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Р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核意见Р(签章)Р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Р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Р意见Р(签章)Р经办人: 审核人: 年月日Р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Р附图:Р注意事项Р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Р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Р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Р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Р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Р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Р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Р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申请:Р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Р2、分户前人均住宅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Р3、年龄未满18周岁的;Р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Р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Р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Р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Р1、严禁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住宅;Р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Р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Р四、其他应注意事项Р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Р2、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Р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