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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Р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不搞临时动议。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列入议题的,原则上不进行讨论。Р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Р第十三条要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书面向党政负责人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形成的决定、决议。Р第十四条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与会人与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要追究当事人责任。Р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Р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由党政负责人签阅确认后归档。Р第四章决议、决定的实施与监督Р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Р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决议的实施,要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党政负责人要进行指导、协调和督办。Р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要公开透明,充分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视情况做出调整。做出的重大决议、决定,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提交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作为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Р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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