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Р四十七、《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Р答:地面施工致损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损民事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有:第一,需要有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违反实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的义务。第二,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施工人员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Р 施工人员不可以对自己的不作为所致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施工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Р四十八、《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Р答: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需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这一要件除了要求加害行为有违法性外,还要求加害行为必须出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主意思。(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由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但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如果监护人能证明在幼儿园、学校或在精神病医院或医院治疗的被监护人所实施的加害行为,上述机构因未能及时阻止有过错的,监护人可以请求上述机构为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