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Р(5)编写评标报告;Р(6)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Р(7)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Р(八)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重新招标。Р(九)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进行中标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Р(十)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Р(十一)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财政部门的合同范本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及相关资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Р(十二)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抽检验收、委托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验收的方式。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