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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369KB

文档介绍
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此项规定明确了二手房交易时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也保证了买卖双方权益不受侵害。Р十五、供水、供电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Р《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条例》第三十三条再次强调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Р    十六、装修监管明确。Р    装修也是住宅小区业主之间经常产生矛盾的焦点之一。本次修订的《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业主的装修“告知义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装修禁制项目,即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前,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如果业主未遵守告知内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通知改正措施,必要时候可以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外,《条例》在第三十六条,通过明确管理规约法定内容要求管理规约务必对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及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进行约定。Р    十七、空置车库或车位使用合理明确Р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难日益突出。针对小区停车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Р 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没有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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