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规范和标准。需要进行审查的,专业部门应提供书面意见。Р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原核发机关予以吊销。禁止转让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Р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Р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确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Р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期申请,并经批准。国家建设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自行清场或复耕。临时使用城市道路广场、市政工程和公共设施、其他城市建设的用地,应征得城建部门、公安部门的同意。Р严禁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临时用地必须按批准要求使用。临时用地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Р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禁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规定使用。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自行拆除。建设工程需要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工程期限。其他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延期申请,并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