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十九条培训中心培训中心章程的修改,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主任之前,必须报办学审批机关批准。Р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15日内,报办学审批机关审批和备案,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Р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Р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Р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办学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Р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培训中心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一)退回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Р(二)发教职工应发放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Р(三)偿还其他债务;Р培训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Р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本章程自办学审批机关批准办学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