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文件,它通过一个组织或者政治实体来决定建立规则和原则。就国家而言,这一术语特指一个国家的宪法,它确立基本政治原则并规定了每个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大多数国家宪法也保障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历史上,在演变为现代形式的、法典化的国家宪法之前,宪法这一术语可以用于任何管理政府运行的重要法律。Р宪法这一术语来自于拉丁文,是指通常是由罗马皇帝颁布的任何法律。后来,这个术语被广泛应用与教会法之中,用它来指导教皇的某些相关的裁决。Р一般特征一般地,在遵守宪法或宪章限制的条件下,所有宪法都授予某一机构特权。“ultra vires”这一拉丁文术语描述的是超越了法律或宪法赋予组织或立法机构权限的行为。联邦政府的某个省政府如果对宪法规定的应由联邦政府排他行使立法权的领域进行立法的话,则构成民族国家宪法(规定的超越权限)的例子。Р政府的宪法宪法这一术语最普遍地适用于一系列确定政府性质和范围的规则和原则。大多数宪法争取协调国家各个机关之间的关系,最基本的方面是调整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还有这些机关内部的一些机关的关系,例如,行政这一分支可分为核心政府、政府部门/政府办公室、执行机关和市民服务部/行政机关。大多数宪法也试图确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规定个人广泛的权利。因此宪法是最基本的法律部分,它作为其他所有法律和法令的来源。某些层面上它事实上被称为“基本法”。Р接着是民主宪法的特征,民主宪法由政治学家制定,而实际上它一种或多种形式存在于所有国家的宪法中。Р编纂最基本的分类是分为法典化和非法典化。一部法典化的宪法就是存在于单一文件中的且国家以此文件作为唯一宪法性法律来源的宪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国联邦宪法。一部非法典化的宪法就是不存在于单一文件中的宪法,它有几种不同的来源,其中可能有成文和不成文的。英国宪法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例子,它有成文和不成文的来源并且没有单一的成文基本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