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Р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有关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Р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Р (五)对依法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法已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参与特种设备经营活动的;Р (六)发现有违法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Р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Р (八)泄露被检查、检测单位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Р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接受许可、登记审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其指定的特种设备、材料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审查许可、登记的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其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Р第六章附则Р 第四十五条用于核设施、航天航空器、军事装备、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的特种设备不适用本规定。Р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Р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Р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年05月28日实施日期:2003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