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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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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Р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Р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Р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Р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Р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Р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Р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Р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Р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Р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Р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Р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Р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Р第六章监督检查Р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Р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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