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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203KB

文档介绍
级不可再次延续使用。Р第十六条项目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所管辖公路项目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Р第十七条设计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设计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级。设计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业表现,重新确定其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Р第十八条设计企业在上报相应信用评价有关纸质材料的同时,应按要求录入指定的信息数据库,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可向社会公开。各级评价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附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材料(复印件)。Р第十九条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中有错报、误报、漏报等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视情况予以警告、批评或降低信用等级。按规定纳入评价范围的设计企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评价资料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Р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设计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帐制度,按季度进行核查评分,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动态信用核查评分结果作为评价期内的信用评价依据。各级评价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按照标准进行扣分,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同时要做好告知工作。Р第二十一条设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不良行为向公示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相应纪检部门进行实名投诉举报。Р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设计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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