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扼要进行说明。Р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Р第二十二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收入、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吊销资质资格许可证或者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相关规定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执行。Р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Р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的,可直接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部门予以改正。Р第二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及有关具体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属于法定问责情形的,追究过错行为责任。Р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Р第四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定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Р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四川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同时废止。Р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