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Р一般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下罚款。Р较重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24Р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Р《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Р一般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下罚款。Р较重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Р25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Р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第三十一条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Р一般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下罚款。Р较重违法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Р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