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五)各质量主体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证明文件或报告均应包括防护质量专篇。第十条市人防质监站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附属文件材料,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二条备案文件、表格内容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文字简练,字迹清楚,应采用打印件或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第十三条合肥市人防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应当场验证文件是否齐全,对文件齐全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文件收讫回执;对文件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建设单位补全文件。第十四条合肥市人防办在收讫备案文件后,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备案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人防法规行为、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案机关处理意见”一栏签署意见,责令其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重新申请备案,必要时合肥市人防办到现场抽查。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视同已认可验收备案。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管理。合肥市人防办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意见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办理综合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遵照《安徽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制定,由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