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时,应同时提交Р 的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Р14.2投标单位可任选下列一种投标保证金形式:Р(1) 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递交,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过后30天内继续有效。Р(2) 银行汇票、汇款(电汇方式)。Р收款人:Р地址:Р电话:Р传真:Р开户行:Р帐号:Р 14.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人确定后14天内给予返还。Р14.4投标单位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Р1) 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Р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Р3) 中标单位未能按本须知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Р15、投标文件的递交Р15.1投标单位应于 年 月 日8:30时至 年 月 日10:00时正(北京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递交至 ,晚于本款所述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Р15.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保证金应分别封装在内层封套内,并明确注明“正本”、“副本”、“投标保证金”,再使用外层封套封装,内外层封套上都应加贴密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Р内层和外层封套上都应:Р1) 写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Р2) 标明本工程名称和招标编号;Р3) 标有“在……(开标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以提请注意,外层封套上应有投标单位的名称。Р15.3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错放等情况,招标单位概不负责。Р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Р16.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期前,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修改或撤回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2款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内层和外层封套上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