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新兴产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的,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引导基金的其它超额收益主要由非引导基金股东分享。Р第二十二条 鼓励首投(即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先于其他社会投资企业,第一次投向新兴产业的创业企业和项目的资金)。当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新兴产业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如其中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的首投资金出现亏损,引导基金可根据事先约定,排在其他股东清偿顺序后最后清偿。Р第五章跟进投资Р第二十三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Р第二十四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我区初创期新兴产业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进投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Р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跟进投资所形成的股权,也可自行管理,应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股权管理方式,确定双方合作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事项。Р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Р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与其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Р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Р(一)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Р(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Р(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Р(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Р(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Р第六章 附则Р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Р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