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书面通知被考核货运企业,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做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或举报。受理申诉或举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做出评定。Р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Р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籍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抄告后,应及时将违章情况记入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并定期通报营运车辆所属企业。Р第十八条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7月30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8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全区上一年度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货运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Р自治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检。Р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Р第二十条货运企业的分支机构应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货运企业,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Р第二十一条对新设立的货运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