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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文件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在《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2004年版)中的一类维修企业工时费报价大修,中修,小修一致。Р 11.2维修材料管理费应按照不超过《江苏省汽车工时定额和维修行业收费标准》(2004版)收取,投标人应明确基于维修材料进价的收取比例。Р 11.3质量保证书应按照不低于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提供,投标人应明确各种类别维修质量保证的具体里程或时间。Р12、基本服务要求的响应Р 12.1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招标文件中的基本服务要求做出响应。Р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Р 13.1 按照第8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Р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能满足采购中心的要求;Р 13.3投标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提供维修服务的能力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Р 13.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Р14、投标保证金Р 1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4.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Р 14.2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并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银行本票、汇票、转账支票或电汇(必须符合银行和财务的规定)。Р 14.3 在开标时,对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采购中心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Р 1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Р 1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第32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五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Р 14.6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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