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Р5.2.2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Р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Р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Р6. 检疫记录Р6.1 检疫申报单。Р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Р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Р三、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Р1. 适用范围Р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Р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Р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Р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Р类别Р检疫对象Р检疫范围Р贝类Р鲍脓疱病Р鲍Р鲍立克次体病Р鲍病毒性死亡病Р包纳米虫病Р牡蛎Р折光马尔太虫病Р3. 检疫合格标准Р3.1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Р3.2临床健康检查合格。Р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Р4. 检疫程序Р4.1申报点设置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Р4.2 申报受理Р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Р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