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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24 |  大小:3161KB

文档介绍
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2、动物产地检疫的性质和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检疫工作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范围《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受检者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不是任何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鸽等,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源性产品。4、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执行者《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执行者是官方兽医。二、产地检疫的组织、程序和方法(一)产地检疫的组织形式:现场就地检疫。出口动物集中后现场检疫。人员:官方兽医和协检员。对象:法定检疫的对象----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掌握猪、牛、羊、家禽的疫病)申报检疫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三)产地检疫的方法产地检疫的具体方法采用临床检查为其主要内容之一(包括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以及实验室检查(病原学和/或抗体检测)。(二)产地检疫的程序(时间)(6个月!强制免疫)(群体和个体)(检疫合格证明或处理通知单)(保留12个月!)(一)产地检疫出证的条件1、符合出售或运输动物出证条件2、符合合法捕获野生动物出证条件3、符合出售、运输种用动物及产品出证条件4、符合出售、运输畜产品出证条件5、符合水产苗种的出证条件三、产地检疫的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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