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Р 第四十三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Р第六章 种子使用Р (与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合并为新条文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Р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Р 第四十四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Р 第四十条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Р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Р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Р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Р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Р 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Р 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Р Р第七章 种子质量Р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