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121KB

文档介绍
备实行淘汰制度。Р Р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Р Р   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Р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Р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Р 修正前Р修正后Р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Р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Р Р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Р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Р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