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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试题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Р8、代销种子的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代销种子吗?Р答:不可以。Р9、《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Р答: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Р10 、因种子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对本地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怎么办?Р答: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Р11、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应当找谁赔偿?赔偿款包括哪几项?Р答:应当找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有关费用包括因索赔形成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该作物实际产量与当地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计算。Р12、种子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证照、合同、发票吗?Р答:可以。Р13、未经我省试验和审定,擅自引进销售省外主要农作物品种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罚?Р答:停止引种和推广,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Р1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规定什么部门具体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Р答: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Р15、《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什么?Р答:(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Р(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Р(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Р(四)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Р(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Р(六)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Р(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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