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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毕业论文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8 |  大小:122KB

文档介绍
引起的。所谓行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Р监理行为即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人员作出的能够引起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有意识的行为。监理行为包括监理单位的行为和监理工程师个人的行为。监理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任意的,而是有一定的约束的,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理方的行为是以监理委托合同为准则,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守共同约定的规则,这些规则构成了监理行为的约束体系,是约束双方行为的准则,当一方背离这些准则而给对方或第三者带来某种损失时,他就必须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承担并弥补这种损失,也就意味着监理责任的产生。Р根据监理责任的定义以及责任本质,本文得出监理责任的构成要件是:Р①是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引起的;Р②监理行为背离了其行为约束体系的约束,即约束因子的缺失;Р③其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或者后果,这种损失和后果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指经济或物质损失Р根据上述说明,可以将监理责任的产生机理概括为:监理责任产生于监理行为对其行为约束体系的背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职责时所要遵守的准则体系就是其行为的约束体系。具体描述如下图所示:Р产生Р背离Р监理行为Р约束体系Р监理责任Р Р图2·1 监理责任的产生机理Р2.2.2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组成因子Р约束因子,我们称来自合同法律、法规背景和环境的约束因子为合同外围约束;来自合同条款的监理一方如不全面了解监理行为的约束体系,就不可能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也不可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全方位地分析、研究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是正确履行监理合同和确定各方责任的基础。通常,大家认为对监理的约束全部都可以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找到,本质上来看,这种观点没有错误,但是,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合同约束并不仅仅包含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显性约束,还有些是隐含在合同的法律背景中的,属于隐性约束,这些约束需要挖掘才能得到。每一种约束即对监理行为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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