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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部门Р对未成立业委会的居民小区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对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场所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证明,办理工商登记Р《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Р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Р6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证明Р农业部门Р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Р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Р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Р7Р婚育情况证明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Р证明已婚夫妻生育情况;城镇职工计划生育年老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再生育登记时核实生育情况并签署意见Р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Р2.《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八条Р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Р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Р8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Р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Р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Р2.《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Р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Р9Р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Р人力社保部门Р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Р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Р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Р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Р10Р政治考核证明Р征兵办公室Р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Р1.《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Р2.《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Р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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