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联接无松动。Р3 填写原始记录Р3.1 检验记录应采用规定的术语、用语、书写应规范、清晰。Р3.2 检验(含复检)项目中要求记录检测数据的,其原始记录上应记载所Р采用的仪器装备、数据、计算过程和结果。Р3.3 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Р4 签发整改通知书Р对要求整改的项目,应及时一式三份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一份由使用单位签收后返回检验单位存档备查。Р5 签发检验报告Р5.1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Р5.2 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Р5.2.1 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相应《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18条第3 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项(含3项)且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18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Р5.3 检验结论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Р5.4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门座式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本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Р5.5 检验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