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Р2.11.2 额定载荷试验Р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起重臂根部水平静位移应不大于H/100,(其中H,自行式塔式起重机为塔身与起重臂的连接处到轨面的垂直距离;对附着式塔式起重机,为塔身与起重臂连接处到最高一个附着装置之间的垂直距离)。试验后检查起重机不应有裂纹、联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Р 3 填写原始记录。Р 3.1 检验记录应采用规定的术语、用语、书写应规范、清晰。Р3.2 检验(含复检)项目中要求记录检测数据的,其原始记录上应记载所采用的仪器装备、数据、计算过程和结果。Р3.3 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Р4 签发整改通知书Р对要求整改的项目,应及时一式二份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由使用单位签收后返回检验单位存档备查。Р5 签发检验报告Р5.1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Р5.2 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Р5.2.1 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检规》第18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Р5.3 检验结论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Р5.4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桥(门)式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Р5.5 检验报告书一式二期工程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分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