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暴露源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的确定Р1、轻度: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病毒载量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Р2、重度: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病毒载量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Р四、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Р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Р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24小时者,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Р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Р五、咨询和随访Р当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Р六、登记和报告Р1、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式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Р2、有关单位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