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效益。Р3.12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Р3.12.1变更矿区范围的; Р3.12.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Р3.12.3变更开采方式的; Р3.12.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Р3.12.5转让采矿权的。Р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并按国家关于停办或者闭坑的规定,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后,持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向原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提出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Р3.13 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Р3.13.1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Р3.13.2矿山投入采矿生产一年以上; Р3.13.3按国家规定已经缴纳资源税、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Р3.13.4采矿权属无争议; Р3.13.5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Р3.14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Р4 监督管理Р4.1公司自觉接受省、市、区和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Р4.2 公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矿山管理办法。Р4.3 具体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Р4.4 各个矿山的开采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执行,并按设计要求做好水土保持,环境治理等工作。Р4.5 矿山之间的矿区范围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上报矿山所在的市、县相关部门处理。Р5 附则Р5.1 本制度由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资源部负责解释。Р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