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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80 |  大小:403KB

文档介绍
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Р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Р其他Р一并申请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申请人一并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一并受理,就不同的登记事项依次分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应簿页。Р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Р2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Р3 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Р4 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Р5 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Р6 不动产坐落位置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与前述情形发生后申请办理的登记一并办理;Р7 本规范规定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办理的其他情形。Р已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又因继承、受遗赠,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后续登记时,应当将之前转移登记的事实在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记载。Р撤回申请Р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Р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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