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有双重性,它既是登记机构实施的公法行为,也是对民事主体的物权归属产生重要影响的私法行为。针对前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规范,以促进登记机构依法行为;针对后一属性,本条例侧重于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科学把握:调查—确权—登记—调处工作边界Р功能定位Р1Р新时期不动产登记复议、诉讼的重点领域:? 职责整合时点前后登记错误的责任分配? 信息公开查询与资料查询? 信访与法定途径? 登记与审批交易职责的厘定? 行政与民事交错对应Р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Р1Р功能定位Р2Р法定原则Р3Р基本概念Р8Р不动产登记簿Р9Р登记程序Р4Р登记类型Р10Р信息共享保护Р7Р登记管辖Р5Р登记能力Р11Р法律责任Р核心制度?内容Р三Р6Р登记机构和人员Р12Р附则Р法定原则Р2Р1、工作原则Р保护权益(第1条)?严格管理(第4条第2款)?方便群众(第4条第2款)Р2、法律原则Р统一登记原则(第4条第1款)?合法登记原则(第2条第1款)?申请登记原则(第14条)?属地登记原则(第7条)?稳定连续原则(第4条第2款、第3款)Р法定原则Р2Р一体登记原则?《细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Р《规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合法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