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牌证管理岗销毁原行驶证,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Р(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Р(三)电动自行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损坏的,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打刻原电动自行车编码,按规定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Р(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Р第十五条办理变更备案的,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Р(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Р(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Р(三)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收存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Р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在被盗抢期间,电动自行车编码、电动机功率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电动自行车与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Р(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办理。Р(二)电动自行车编码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Р(三)电动机被更换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的规定办理,如果电动机功率超出国家标准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后予以办理。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Р第三节注销登记Р Р第十七条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