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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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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拾万元。Р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Р 事实与理由:Р 原告、第三人均为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村民。两家均有宅基地,两家南北相邻,原告在第三人的北侧。1987年第三人强行将原告南侧占为已有,在此建住宅。当时原告已强烈要求其退出,但第三人一直未退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Р 经双方多次交涉无效,原告通过信访但信访部门并未解决;又提起民事诉讼,但亦未作出合理的处理。Р 原告依法向政府多次要求对其争议的土地进行确认并处理,但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职责。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Р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判。Р 此致Р 新郑市人民法院Р 具状人:常保Р **年五月十六日Р 行政赔偿起诉状(三)Р 原告:王小传,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丰都县董家镇关圣场村1组,身份证号码:******。联系:******Р 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丰都县董家镇场上。Р 法定代表人:张x,主任。Р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返还向原告王小传收取的3000元罚款。Р 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万国华和何良华协商一致,并经村社领导同意,原告借钱购买了何良华和万国华所有的房前屋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银杏树,共计三颗,其中何良华两颗,万国华一颗,分别购买为3600元,1000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获悉后,当场向原告罚款3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该给予返还3000元罚款。以上事实和理由有罚款收据等证据为据。望人民法院查证核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Р 此致Р 丰都县人民法院Р 起诉人:xxР **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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