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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业务指导书(Q/CSG430040-2014)解读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1398KB

文档介绍
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的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Р5.7.2安全工器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Р(1)超过试验周期未试验的;Р(2)试验不合格的;Р(3)超过检查周期未检查的;Р(4)定期检查不合格的;Р(5)使用前检查不合格的,主要包括零部件缺失、连接部位松动、绝缘工器具受潮或污浊、承力部位有裂纹或有断裂前兆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不合格的等。Р5.7.3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安全工器具,在使用携带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Р5.7.4严禁拆卸安全工器具上的安全保险装置。Р5.7.5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Р检查与维护管理Р5.8.1使用单位(部门)每月组织应开展安全工器具检查,填写《安全工器具定期检查表》(见附录E)。Р5.8.2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应按《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Р5.8.3使用单位(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报告。Р5.8.4使用单位(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如通过简单修复即可使用的,应立即修复,如需进行试验的应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Р报废管理Р5.9.1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Р(1)经试验、检查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要求;Р(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Р(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Р(4)公司及分子公司通报的不合格产品。Р5.9.2报废的安全工器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或将已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Р5.9.3报废的安全工器具由使用部门进行回收,填写安全工器具报废清单并清除企业标志后,按照物资管理的相关要求,移交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或组织销毁。Р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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