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联系)人员: 。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日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Р部门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Р注1:检验单位: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芙蓉路5号Р邮政编码:401124 联系电话: 67505507 Р注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由检验单位随检验报告存档。Р附件②: 申请电梯定期检验设备信息Р序号Р设备名称及型号Р产品编号Р制造单位(改造单位)*Р使用管理责任单位*Р使用单位设备编号*Р登记机关*Р注册代码*Р安装位置Р维保单位*Р应急救援电话*Р层站数量Р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日期: Р注:电梯定期检验设备信息务必据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其中*号部分信息为必填内容,如填写不全将不予受理。电梯*号部分信息填写可参照下述说明。Р1.注册代码:设备注册登记的编号代码。Р2.登记机关:对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Р3.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业主单位等)自行管理电梯,其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产权关系不清无法确定承担首负责任单位的,由当地基层政府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Р4.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对电梯进行的编号,用以区别本单位使用的多台电梯。Р5.制造单位:电梯整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对电梯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Р6.维保单位:受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Р7.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维保单位值班电话,能够在电梯运行的所有时间保持通话畅通,接话后可以立即组织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