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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建设单位可将其纳入房屋建筑总承包范围,也可作为室外配套工程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相关合同应进行网上备案。Р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配套设施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Р第八条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原材料监督抽测和隐蔽工程监督巡查制度,强化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Р第三章验收与备案Р第九条配套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项验收,给排水、燃气、照明等专业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配套设施工程应随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雨水、污水等管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管网。Р第十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设施工程档案资料随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同步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Р第十一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发放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期(分批)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不予发放同期(同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Р第四章移交与管理Р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同步落实管养单位,明确管养资金,加强后续管养工作。Р第十三条城建监察机构要加大对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方依法实施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Р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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