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彻底转变奠定制度前提。然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极为艰巨的过程。Р其次,依法治国与现行国家权力结构的矛盾。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目前,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实际与宪法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其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实际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其二,司法权的实际配置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表现在司法权的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目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司法权的实际状况相联系的。Р(二)依法治国与现阶段政府角色的矛盾Р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直接动因并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国家,健全法制的直接目的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建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看作是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说,中国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从法治的角度要求,政府有效的管理应当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但是,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性又使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推动力量。在法治尚未形成之前,政府角色的这一双重性特点,使依法治国处于两难境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保障政府有效实施管理难以在同时取得平衡。事实上,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往往让位于保障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法律的工具性依赖大于对法律自治性的重视。从到处可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