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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缴纳劳务报酬税 是误用税收政策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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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思考Р 在该文中还提及“2002年,国税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之后,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对此,我们先看下该文件的原文。Р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原文是“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Р 从该条款的原文,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收入,并未一概规定按“劳务报酬”征税,而只是说“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的说就是“取得应税项目所得依法缴税”,由此,并不能得出“因为此文件,实习生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的结论。Р 按照现行税法,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计税率。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简单的说,就是每月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的,不征税;月工资薪金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月工资薪金3500以上至5000元的,按超过3500元的部分乘以3%的税率计税。Р 因此,该文中提到的“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某单位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实属计税错误。按照正确的计税方法,博宇和邓妍方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为何会出现文中这样的情况,因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单位计算税额后代扣代缴,笔者现不了解具体情况,在此不予评说。Р 最后,从此文所述的情况,也可看到,税收政策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民生的税收政策的宣传很重要,这是值得税务机关重视的一个问题。同时,企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对税法知识特别是一些基本的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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