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结果应当在医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医院网站上公告,同时报监督部门。中标通知书对招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五十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第五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需提出变更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经主管领导同意。变更增加10万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同意后方可施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