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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化Р9.1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Р居民区、街巷绿地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Р城区内公共绿地无明显泥土裸露现象。Р9.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Р9.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指标应达到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CJJ)的要求。Р9.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Р9. 5  古树、名木应设立标志,予以保护。Р10  公共水域Р10.1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要求完好、无缺损。Р10.2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Р1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Р10.4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Р10.5  河滨园林小品、绿地、护拦、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物品。Р10.6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处理。Р10.7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Р10.8  公园、景区、景点的河段、湖泊等水域,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Р临水或水上建筑物、水上设施、雕塑以及游船等应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Р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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