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职责Р 1、受厂长委托具体领导全厂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Р 2、安排部署相关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全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Р3、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及职工遵守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决议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领导与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不断充实完善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Р 4、领导和参与全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组织安排解决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保证安全生产。Р 5、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拟定和实施各种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合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安排组织好均衡生产,制止滥行加班加点,注意职工劳逸结合。Р 6、领导编制全厂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监督此项经费的合理使用,并安排组织计划的完成。Р 7、领导并参加有关部门调查研究重大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组织其实现。Р 8、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Р 9、支持安全管理部门的正确意见,保证技安部门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的职权。Р 10、经常向厂长汇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情况,并提出请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Р 第二十四条:其他副厂长(含厂长助理)职责Р 1、对分管的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Р 2、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Р 3、监督自己分管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Р 4、在对分管的部门部署工作时应同时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Р5、支持安全管理部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权,督促分管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的工作。Р 6、在对自己分管部门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时,必须同时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