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Р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机料科负责。Р2、每年年初由机料科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Р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Р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水压试验。Р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Р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Р4、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Р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全科根据检验单位确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告知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Р6、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Р7、特种设备检验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Р8、特种设备检验后,由机料科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机料科应将检验报告内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安全科和使用部门。Р9、特种设备检验时发现的问题,由机料科和使用部门组织整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并向监察和检验单位汇报整改情况。Р10、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Р11、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Р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