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Р第二章卫生监督工作程序Р第一节卫生行政许可程序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程序Р一、依据和范围Р1食品Р(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Р(2)范围Рa.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Рb. 职工食堂;Р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证的单位。Р2公共场所Р(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Р(2)范围Рa.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Р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Рc.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Рd.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Рe.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Рf. 商场(店)、书店;Рg.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Р3供水单位Р(1)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Р(2)范围Рa.集中式供水单位Рb.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Рc.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Р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Р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Р2、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签名。Р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Р4、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Р三、受理Р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Р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按第二章有关章节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Р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Р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Р四、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