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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和违规处理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Р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Р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Р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Р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Р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Р第十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Р 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Р 第二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二十二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Р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Р 第二十四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Р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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