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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债法论读书报告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也有其特殊性。就目的而言,二者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障债的实现。但是,税收之债因其本身具有不同于私法之债的特殊性,故税收之债的担保也与私法之债的担保有着细微的区别。作者在认为税收担保制度兼具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但以公法属性为主。税收担保的公法属性是由税收之债属公法意义上的债决定的,税收关系是国家作为债权人,而纳税人作为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其债权债务关系与普通私法之债在构成要件等形式上具有一致性,但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税收之债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以公法属性为主。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担保的请求及其接受(纳税人请求担保的申请如请求税务机关为特定行为的申请,而税务机关对该请求作出的是否接受的决定,乃基于公权力就具体事件所作的行政行为);(2)担保的实现(税务机关可以行使自力执行权);(3)担保的法律救济(不服者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4)担保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担保人的违法担保行为可予以处罚)。而税收担保的私法属性主要表现在税收担保合同上,即关于担保的具体形式、标的、范围、期限及责任等内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此即税收担保的合意性。同时作者进一步指出,鉴于税收担保合同更多地具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应当将其定位于兼具征税活动特殊性的行政合同。基于税收担保此种法律性质,作者认为奉行税收法定主义和征税权优越原则,在税法上应对税收担保的特殊性作出尽可能周详的规定,而对与私法上担保共通的规则,可准用私法规范。Р结语Р原来以为法学犹如一个巨大的殿堂,只要拿到一把开启它的钥匙,就能领略到其内部全部的“富丽堂皇”,事实上,法学这座殿堂里面还有一个个小的“隔间”,要想感受其全部内涵,还需要很多把钥匙,以财税法领域为例,《税收债法论》正是这样一把小钥匙。它让我对财税法学这个“隔间”内的基本架构有了一定的把握,也引导我继续探寻这个领域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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