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协议书的变更和终止Р11.1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或者本协议书之条款;Р11.2 本协议书因下列情形出现而终止:Р A、本协议书期限届满而任何一方未提出延展的;Р B、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终止的;Р11.3 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前,若因不可抗力、双方协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而必须提前终止本协议书,导致乙方投资损失的,甲方应考虑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方式。Р12、协议的生效Р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Р13.违约责任Р13.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其依本协议书所承担的任何义务,从而使得本次协议书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成,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取得赔偿并可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Р13.2 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Р13.3、协议书约定的投资条件满足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10万元/年的资源闲置费,2年内未动工或开工建设未达到合同投资总额1/4以上的,政府或甲方将依法收回资源使用权。Р14. 争议解决方式Р14.1 若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15.其他Р15.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的一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不得违背本协议书的基本原则;Р15.2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由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副本作为向有关机关报告及办理有关手续之用。Р15.3.本协议签订地点:中国..................县城 Р甲方:......市......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章)Р代表::Р2007年月日Р乙方:Р代表: Р200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