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xx县天保工程区管护管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采药、开荒、狩猎、开矿取石、砍柴采条和其他有损林木的活动。Р二、防火期内严禁在保护区内吸烟、烤火、烧荒、燃放鞭炮等野外用火行为。违反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三、护林员在本辖区巡山护林,做好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及时填写《护林员日志》,加强入山检查和火源管理。发现火情,及时报警。Р四、管护区内出现火警或违犯“六不准”及非法运输加工木材等违法事件,护林员因脱岗或知而不报造成损失较大、情节较重的,解除聘用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五、县天保办加强督察,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Р六、护林员每月在岗天数不能少于25天,有事需向站(片)长请假,3天以上者必须写请假条由站(片)长签字后到县天保办登记批准后方可离开,缺勤一天,扣发当月补助费20元,不请假按脱岗处理。Р七、实行例会制度,天保办每季召开一次,管护站每月一次,区(卡)每周一次,护林员不得无故缺会,否则,视为脱岗一次予以处罚。Р八、各管理站(卡)每月月底要填写护林员考勤表,并报天保办审核,财务人员依据考核结果发放护林补助费。Р九、实行与工资相挂钩和解聘制,责任区内发生非法活动,护林员不知情、不报告,构成一般毁林案件的,扣发责任人50—100元;构成重大毁林案件的,予以解聘,并追究法律责任。Р十、责任区内发生火情,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和有效补救,属火警的,第一次扣发管护人员1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属一般森林火灾的,直接予以解聘;属重大森林火灾的,解聘后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Р十一、封山禁牧措施要有力度,凡新造林地有牛羊入山,责任人又不在工作岗位进行制止的,对管护人员进行处理,累计发现5次的,予以解聘。Р十二、管护人员要严格守法,若发现执法犯法,私自罚款一个月内没有报告和上交的,与非法行为人勾结、策划、参与偷盗林木的,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予以解聘。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