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总部经济政策解读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后提交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每年3月份前填写申请报告,准备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Р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认定的企业进行讨论,并确定公示企业名单。Р将确定的总部企业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Р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并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证书。每年6月份前认定完毕。Р四、总部企业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有何优惠政策?Р(一)购买或者租赁由政府统一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的,按政府公布的指导价享受优惠。指导价指的是成本价或者政府微利价。Р(二)自购或者自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Р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什么?Р“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主要是指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计算、审核、确认。Р六、总部企业认定后,会有调整吗?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3月份需进行复核。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重点商务楼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Р(一)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职能的。Р(二)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Р(三)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一票否决的。Р(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意欠薪案件和其他情况一票否决的。Р(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Р(六)复核时发现财政奖励资金未用于规定用途的,取消其资格,全额返还财政奖励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内的申报资格。Р(七)总部企业违反其在温州市范围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5年内不减少注册资本承诺要求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